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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招工用工若干规定

武政文〔2007〕220号

    为解决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招工用工问题,构建企业、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招工用工机制,做到企业主体、政府服务、社会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用工氛围,根据《中共武平县委、武平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平县关于做好服务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用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委发[2007]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制订我县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招工用工若干规定:
    1、县政府每年定期召开2次以上大型劳务供需见面会,为用工企业与各类求职者构建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企业与优秀人才对接,提高企业用工质量。
    2、加大企业招工用工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招工用工氛围。县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招工信息专栏,企业有需求的,经县用工办审核,县分管领导批准后免费发布招工信息。
    3、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中介人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或用工办指定的园区外企业招收员工,且所招员工在企业稳定工作3个月以上,经用工企业确认,报县用工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后,县财政给予50元/人的招工奖励金。同一名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4、对自主培训员工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经县用工办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县财政给予300元/人的培训补助金。同一名员工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留工率低于50%以下的企业,不享受培训经费补助。
    5、对企业新招收的员工,县农村劳务开发办、县劳动保障局免费为企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县财政给予5元伙食补助。
    6、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委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7、大力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8、鼓励有专业技能的公办教师或在行政事业单位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才到各类培训实体任教,经有权管理部门认定同意,三年内保持工资待遇、编制、职务不变,三年后可回原单位任职。
    9、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子女入学,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如员工中途退出企业,其子女则按剩余年限缴纳借读费,每年审核一次。
    10、在本县企业就业3年以上的非本县籍户口员工,愿意落户武平的,免费将其户籍落户到县城或岩前、十方工业集中区所在集镇。
    11、每年从兴建的经济适用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供应产业工人,员工购房条件为:(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在园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3)具有初级职称,在园区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4)在园区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务工(工作)人员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的员工工作满5年后发给房产证,如提前退出本县企业则需按市场价补齐房款。
租住条件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产业工人,可以租住廉租住房。 
    12、企业员工凭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县计生服务站和各乡(镇)计生服务所可免费享受结扎、上环、查环、查孕等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免费领取各种避孕药具,免费审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3、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在县内工会组织登记并领取《工会会员证》的企业员工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有《法律援助证》的企业员工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受理,及时指派律师承办。
    14、医疗卫生部门定期深入园区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咨询和义诊活动,为企业员工子女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免费服务。
    15、提高企业员工的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在推荐市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名额中分配一定比例给企业一线员工,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分配部分名额给企业的优秀员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评选“十佳”青工或优秀员工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政治地位,增强企业员工的自信心、责任感。
    1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7、本规定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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