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政文〔2007〕236号
为鼓励投资者到武平工业园区和岩前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办机械制造、电子类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准入条件和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评审准入的限制类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以上(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为投资2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3、厂房建设要求为标准化钢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促 进 措 施 一、用地方面 4、园区管委会提供完成审批、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的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具体为:通路,道路通至厂门;通电,高压线路通至企业专用变压器;通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及排污管通至厂围墙边;一平,厂区按园区规划进行土地整平)。 5、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挂牌出让,使用年限为50年。 6、投资者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提供齐全的相关材料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7、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同时享受租用标准厂房优惠政策。 二、财税方面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享受“老、少、边、贫”地区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9、在约定期限内投产的新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凡年度缴交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和稽查补税)中县级收入部分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按县级收入的50%奖励;县级收入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企业,按县级收入的20%奖励。 10、企业自建厂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财政在其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给予厂房建设补助,最低标准为:单层(钢架式)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两层以上(含两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50元/平方米。 11、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建设工业厂房过程中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凭完税证明由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项目基建完成时奖励50%,项目投产后奖励50%。 12、进入园区企业免收建设期间县级收取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1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按《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予以奖励;获市级知名商标的,奖励1万元。 14、对采用高新技术,并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向中央、省、市争取国家产业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企业。 15、对环保设施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电子类企业,按其环保设施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水电方面 16、工业用水现行价格为0.90元/吨,生活用水现行价格为0.80元/吨。 17、工业用电根据不同电压等级为0.495-0.525元/千瓦时,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谷期执行优惠价格。对热加工部分的基本电费由财政贴补。对部分特殊用户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的电费贴补。 18、允许新上企业自行购买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但所购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设备有关标准。 四、用工方面 19、企业用工除享受《武平县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招工用工若干规定》(武政文〔2007〕220号)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1)进入园区的新上企业,生产所需员工由县用工办协助招收,并可在县电视台免费发布招工信息20天以上。 (2)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委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免收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费。 (3)对企业使用的非武平籍工人,凭临时户口证明和劳动合同书,可按本地居民标准参加医疗保险。 (4)用工企业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交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补助,补助按“先征收,后补助”的原则,年终一次性补给。 五、服务与管理方面 20、企业涉及的审批事项和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局、园区建设管委会及引资单位分别指定专人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21、进入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 22、县政府对园区企业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服务企业。对投资业主,县政府颁发《客商证》或《投资优待证》,给予特别待遇和服务。 23、建立企业参与投资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主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工作评议。
附 则 24、对产业关联度强、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2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 26、本规定由武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