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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文〔2009〕317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客商投资我县机械制造产业项目和鼓励现有企业扩大再生产,做大做强机械产业规模,发展机械产业群,现就机械制造产业用电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对象与范围
1、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机械制造项目。
2、现有机械制造企业,采用设备、工艺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单纯铸造或冶炼企业,所用设备、工艺不符合产为政策,环保不达标的机械制造企业不享受本规定优惠。
4、企业和项目不分工业园区内外。
二、优惠标准
1、年用电量(含机加工,下同)400万千瓦时以下,且年工业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用电量每千瓦时补助0.03元。
2、年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含400万千瓦时)--800万千瓦时,且年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用电量每千瓦时补助0.04元。
3、年用电量800万千瓦时(含800万千瓦时)以上,且年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按年用电量每千瓦时补助0.05元。
4、用电量达到规定额度,工业产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用电补助按降低一个档次执行。
5、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三、贴补期限
补贴期限暂定为二年(24个月)。两年后,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变化再作调整。
四、办理程序
1、企业主动电报原则。符合规定的园区内企业直接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园区外企业直接向县经贸局申请。
2、电费贴补按会计年度实行一年一结算办法。年终,统计、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年度产值、纳税凭证、用电量等资料。
3、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统一汇总到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报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五、其他
1、已投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投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执行。
2、此前出台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械制造企业电费贴补的暂行规定》(武政文[2009]113号)和《武平县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机械、电子企业投资与发展的若干规定》(武政文[2007]236)中的第17条“对热加工部分的基本电费由财政贴补”停止执行。
3、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