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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文[2010]134号
为鼓励投资者到武平投资兴办不锈钢企业,促进武平不锈钢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准入条件和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经评审准入的限制类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3、厂房建设要求为标准化钢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促 进 措 施
一、用地方面
4、园区管委会提供完成审批、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的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具体为:通路,道路通至厂门;通电,高压线路通至企业专用变压器;通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及排污管通至厂围墙边;一平,厂区按园区规划进行土地整平)。
5、项目用地以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挂牌出让,使用年限为50年。同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在使用年限内将土地抵押、继承。
6、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不锈钢产业项目,在投资者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2万元/亩(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每亩补助1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每亩补助1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不锈钢产业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则每亩补助相应增加0.4万元;补助总额上限为每亩3.4万元。
7、投资者在按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提供齐全的相关材料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财税方面
8、在约定期限内投产的新上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凡年度缴交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代扣代缴税收和稽查补税)中县级收入部分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县级收入的50%奖励;县级收入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企业,按县级收入的20%奖励。
9、企业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3年内其县级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2年内其县级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10、企业自建厂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财政在其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给予基础设施补助,最低标准为:单层(钢架式)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两层以上(含两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50元/平方米。
11、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建设工业厂房过程中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凭完税证明由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项目基建完成时奖励50%,项目投产后奖励50%。
12、落户我县的不锈钢产业项目享受《武平县促进规模工业企业扩产增效的若干意见》(武政文[2008]189号)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信用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先安排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延长贷款年限等服务。同时,协调出口信贷、信用保险等贸易融资手段,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产品。
13、积极争取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方面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向不锈钢中小企业倾斜,及时下拨企业申报的专项资金。
14、落户我县的不锈钢产业项目享受县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5、外贸出口型不锈钢企业,享受县政府制订出台的外贸出口扶持政策。
16、进入园区企业免收建设期间县级收取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
17、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不锈钢企业在享受《龙岩市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追加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追加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追加奖励1万元。支持不锈钢企业注册不锈钢集体商标,积极培育发展集体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积极培育发展不锈钢企业知名字号。
18、鼓励和引导全县不锈钢制品企业使用区域品牌。县政府每年对宣传、推介区域品牌给予大力的支持和一定的资金补助。适时组织不锈钢企业参加有影响性的展览会,全面推介我县不锈钢制品产业。
19、对采用高新技术,“6·18”项目成果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向中央、省、市争取国家产业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企业。
20、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县财政对被确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对通过市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完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专利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对获得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1、对企业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急需专业人才,可按《武平县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每人每月发给500元政府津贴,并每人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和安家费1500元;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到不锈钢生产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我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三年内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补助。
22、对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获得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3、鼓励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定在我县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水电方面
24、工业用水现行价格为0.90元/吨,生活用水现行价格为0.80元/吨。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25、工业用电按根据不同电压等级价格为0.5215-0.5815元/千瓦时(不含基本电费),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幅度为20%。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26、不锈钢企业享受《武平县关于扶持机械制造产业发展用电优惠的暂行规定》(武政文[2009]317号文)相关电费贴补。
27、允许新上企业自行购买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和材料,但所购买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设备(材料)有关标准;企业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受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
五、用工方面
28、企业用工除享受《武平县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企业招工用工若干规定》(武政文〔2007〕220号)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1)进入园区的新上企业,生产所需员工由县用工办协助招收,并可在县电视台免费发布招工信息20天以上。
(2)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委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免收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费。
(3)对企业使用的非武平籍工人,凭临时户口证明和劳动合同书,可按本地居民标准参加医疗保险。
(4)用工企业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交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补助,补助按“先征收,后补助”的原则,年终一次性补给。
(5)对自主培训员工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经县用工办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县财政给予300元/人的培训补助金。
(6)对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择校就读;其他员工子女入学,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7)符合条件的不锈钢产业工人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
六、服务与管理方面
29、县成立不锈钢产业发展委员会,下设产业办挂靠在县经贸局,负责为业主提供投资兴业服务。
30、对每一个签约项目,由招商局、园区管委会、引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组成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涉及的审批事项和有关手续由引资单位分别指定专人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3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并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服务企业。
32、对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颁发《客商证》或《投资优待证》,给予特别待遇和服务。
33、进入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
34、建立企业参与投资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每年由县项目监督协调中心负责组织企业主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工作评议。
附 则
35、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
36、以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重大宏观政策调整,县政府可对政策作相应调整。
37、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8、本规定由武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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